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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市报(2013.12.13)贵医附院、省医、遵医附院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日期:2013-12-16 作者:贵州都市报 点击:

    本报讯(记者田儒森蔡雪)昨日,记者从贵州省卫生厅获悉,为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加强人体捐献器官工作管理,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行为,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捐献器官工作规范开展。

    据了解,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挽救器官功能衰竭患者的生命、提高其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造福社会的善举,也是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对医学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根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积极发现潜在捐献人,并建立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上报机制,将等待器官移植患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器官分配公平、公正、公开,而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确保捐献器官的溯源性。

    同时,为了明确服务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还成立了省人民医院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组、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组、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组等3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OPO)。同时,根据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的情况及地理位置,还划分了3个OPO的服务范围(见附件),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此外,省卫生厅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使用器官分配系统的监管平台,对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全过程。如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终止捐献器官的分配和使用。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和OPO,要监督其立即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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